巨冠旅行社-公司簡介 国光假期 专业大陆人士赴台申请须知-参访/观光

     专业大陆人士赴台申请须知-参访/观光

  
交流参访团入台证申请简要表
  
交流参访团赴台作业程序流程  (台湾作业程序流程图)
  
交流参访团入台证申请送件须知
  
交流参访团赴台作业程序流程  (中国作业程序流程图)
 
观光团入台证送件申办流程
 
中国人民赴台交流手续
 
香港机场赴台取件信息

     交流参访团入台证申请简要表

   ◎ 专业人士来台:
      公会、协会可作邀请单位送审工作天数约2个月。

   ◎ 商务人士来台:
      台湾企业、侨外投资事业年度营业额达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上者,或公司资本额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上之新
      设本国企业、新设侨外投资事业。送审工作天数近2个月,本公司可代安排台湾地区邀请单位出具邀函!

   ◎ 应备资料:
 

大陆专业人士申请

大陆商务人士申请

赴台申请书填写〈须由本人填写,请工整清晰填写,切勿瞭草,增加审查困难,造成退件,请务必于背面签章处签名盖章〉

赴台申请书填写〈须由本人填写,请工整清晰填写,切勿瞭草,增加审查困难,造成退件,请务必于背面签章处签名盖章〉

照片4张
大陆地区居民身分证正反面复印件
 护照复印件(6个月以上效期)

照片4张
大陆地区居民身分证正反面复印件
 护照复印件(6个月以上效期)

社团组织章程极尽二年会务活动实绩简介、社团全体理、监事名册〈全团一份〉

 

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全团一份〉

大陆企业的立案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1.服务单位出具之任职证明正本一份
2.相关专业造诣或职务证明复印件。如:每人一份社团理、监事以上聘书正本、专长论文及学历证明或奖状〈含秘书长〉

大陆企业使用公司信笺开立在职证明正本,加上主管签名盖章及盖上公司章标示开立年月日

团体名册(二人以上由台湾制作)

团体名册(二人以上由台湾制作)

台湾邀请单位开立邀请函〈可委托代为处理〉,需找一职务经理级以上者担任保证人。

台湾邀请单位开立邀请函〈可委托代为处理〉,需找一职务经理级以上者担任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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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参访团赴台作业程序流程 台湾作业程序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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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参访团入台证申请送件须知

壹、以「专业人士」申请

一、适用对象:
(一) 大陆地区专业人士(当事人因年满六十岁行动不便或健康因素须专人照料者,得申请配偶或直系亲属一人陪同来台)。
(二) 大陆地区科技人士申请来台参与科技研究与大陆地区杰出民族艺术及民俗技艺人士来台传习核定停留期间逾六个月者,得申请配偶及十二岁以下之子女同行来台。
(三) 大陆地区大传播人士未满十八岁者,得申请直系亲属一人陪同来台。

二、应备文件:(申请数据正本一份、复印件二份)
(一) 详尽填写旅行证申请书,附最近二吋半身照片一张。
(二) 大陆地区居民身分证复印件(大陆)、港澳通行证复印件(港澳)或中共护照复印件(海外)一份(尚未领居民身分证者、以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替代)。
(三) 保证书。
(四) 活动计划及行程表。
(五) 团体名册。
(六) 邀请函复印件。
(七) 相关专业造诣或职务证明文件(详请查阅「法规查询」1.应备具之申请文件表规定)。
(八) 邀请单位之立案证明或登记证明复印件,但人民团体(或公会、协会)应附立案或登记满一年证明复印件,附最近一年会务(含预算、决算报告)经主管机关备查档及相关专业活动纪要。
(九) 第三地区再入境签证或第三地区居留证或香港身分证复印件。(申请人在大陆、尚未取得第三地区再入境签证者,于抵达香港后,持凭香港政府发给之回港证件,向中华旅行社领取来台旅行证正本)。

三、申请方式:
(一) 大陆地区专业人士申请来台从事专业活动,应于预定来台之日二个月前依下列方式提出申请:
1、在大陆地区者:由邀请单位代向入出境管理局申请。
2、在第三地区者:由申请人向我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或其它经授权机构申请,核转入出境管理局办理。但该地区尚无派驻机构者,得由邀请单位代向入出境管理局申请。
(二) 大陆地区大传播人士申请来台参观访问、采访、拍片或制作节目,应于预定来台之日一个月前提出。但应因采访特别需要者,不在此限。
(三) 大陆地区经贸专业人士甲类且任职于跨国企业者,或经贸专业人士丙类、丁类或大陆地区科技人士从事业科技活动申请来台,得于预定来台之日十个工作天前提出申请,其属紧急情况者,得于预定来台之日五个工作天前提出申请;大陆地区科技人士来台参与科技研究,或从事学术科技活动,其提出申请之期间,由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另定之。
(四) 前项前段申请人,由第三地区提出申请时,应备具之文件,应另附具电子文件。

四、停留期间及注意事项:
(一) 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之停留期间,自入境翌日起不得逾二个月,依活动计划详实核认;停留期间届满得申请延期;总停留期间每年不得逾四个月。
(二) 大陆地区文教人士来台讲学及大传播人士来台参观访问、采访、拍片或制作节目,其停留期间不得逾六个月。
但讲学绩效良好,继续延长将产生更大绩效者,经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同意,得申请延期;总停留期间不得逾一年。
(三) 大陆地区杰出民族艺术及民俗技艺人士,停留期间不得逾一年。但传习绩效良好,延长可产生更大绩效,或延伸传习计划,以开创新传习领域者,经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同意,得申请延期,其期限不得逾一年;总停留期间不得逾二年。
(四) 大陆地区科技人士申请来台参与科技研究者,停留期间不得逾一年。但研究发展成果绩效良好,继绩延长将产生更大绩效,或延伸研究发展计划,以开创新研究领域者,经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同意,得申请延期;总停留期间不得逾六年。

五、延期方式:
申请人应于停留期间届满十日前备齐
1.延期申请书
2.旅行证
3.流动人口登记联单
4.延期计划书及行程表
5.相关目事业
主管机关同意书(依前条第(二)(三)(四)项申请者)
6.延期费新台币贰佰元,径向入出境管理局或入出境管理局台中
、高雄、花莲服务处办理(不受理邮寄申请)。但经许可停留期间在十二日以下者,应于停留期间届满五日前提出申
请。


贰、以「商务人士」申请

一、本须知所称商务活动,系指下列各款:  
(一)商务访问(139)。
(二)商务考察(140)。
(三)商务会议(141)。
(四)演讲(142)。
(五)商务研习、受训(143)。
(六)履约服务活动(144)。
(七)参加商展(145)。
(八)参观商展(146)。

二、适用对象:应邀请单位所邀请之大陆地区人民
(一)企业负责人或经理人。
(二)专门性或技术性人员。
(三)上述人员因商务活动需要,得同时申请配偶或直系亲属一人陪同。

三 、邀请单位资格:
(一) 本国企业、侨外投资事业年度营业额达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上者,或公司资本额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上之新设本国企业、新设侨外投资事业。
(二) 外国公司在台分公司年度营业额达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上者,或营运资金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上之新设外国公司在台分公司。
(三) 外国公司在台办事处采购实绩达一百万美元以上者。但金融服务业在台办事处,不受采购实绩限制。
(四) 自由贸易港区设置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所定之自由港区事~。

四、邀请单位邀请人数之限制:
(一) 邀请单位年度营业额不逾新台币三千万元之本国企业、新设之本国企业者,其每年邀请人数不得超过十五人次。
(二) 邀请单位侨外投资事业、外国公司在台分公司、外国公司在台办事处或年度营业额达新台币三千万元以上之本国企业者,其每年邀请人数不得超过三十人次。
(三)陪同来台之配偶或直系亲属,不计入上述人次之数额。
(四)邀请单位每年邀请人数,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认定有特殊需要者,得不受人数之限制。

五、应备文件:(申请数据正本一份,复印件二份)
(一) 入出境许可证申请书,附最近二吋半身彩色照片一张。
(二) 大陆地区居民身分证、其它证照或足资证明身分文件复印件。
(三) 来台目的计划书及预定行程表。
(四) 邀请函或商务活动相关证明文件。
(五) 保证书。
(六) 邀请单位最近之公司设立(变更)登记表或外国公司认许(认许事项变更)表或外国公司指派代表人报备(报备事项变更)表复印件。
(七) 邀请单位前一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或采购实绩证明文件复印件。但邀请单位为新设企业或金融服务业在台办事处者,得免付。
(八) 从事验货、售后服务、技术指导等履约活动者,应检具该契约书复印件。
(九) 其它经主管机关指定之证明档。
(十) 证照费新台币四佰元及附挂号回邮信封并填妥收件人姓名及住址(自取者免附)。
六、申请方式:应于预定行程一个月前提出申请。其申请方式如下:
(一) 申请人在大陆地区者:由邀请单位代向内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以下简称本局)申请。
(二) 申请人在第三地区者:以分开送件方式,由申请人亲持入出境申请书、大陆地区居民身分证(其它证照或足资证明身分文件复印件)、来台目的说明书及预定行程表,备具入出境申请书、来台目的说明书及预定行程表之电子文件,向我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或其它外交部授权机构申请;邀请单位另检具五、应备文件一式三份,代向本局申请。但该地区无驻外机构者,得邀请单位代向本局申请。

七、停留期间及注意事项:
(一) 从事商务访问、商务考察、商务会议、演讲、参加商展及参观商展者,其停留期间不得逾十四日。
(二) 从事商务研习或验货、售后服务、技术指导等履约活动者,其停留期间不得逾三个月。
(三) 大陆地区人民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从事商务活动,来台日期或行程如有变更,邀请单位应于申请人入境前或行程变更前检具确认行程表,送主管机关及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备查。
(四) 大陆地区人民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从事商务活动,应于入境后依流动人口登记办法规定办理流动人口登记。
(五) 大陆地区人民申请来台从事商务活动之原因消失者,应自原因消失之翌日起三日内出境,主管机关得废止其许可,注销其入出境许可证;其眷属亦同。

八、延期:
(一) 延期条件:因本身疾病、灾变或其它特殊事故情形者,主管机关得酌予延期。
(二) 延期停留:前项情形经主管机关同意者,得酌予延期,期间不得逾一个月。
(三) 应备文件:1.延期申请书。2.入出境许可证。3.居住地之流动人口登记联单。4.延期计划书及行程表。5. 其它相关证明文件。6.延期费新台币二百元。
(四) 向入出境管理局或本局台中、高雄、花莲服务处柜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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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参访团赴台作业程序流程 中国作业程序流程图


※中国各地台办规定有所不同,本表仅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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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光团入台证送件申办流程

第一步 : 备妥证件(注:以下所有都不需要粘贴,送件时会统一作业)
1. 申请人数需在7人以上才可以送件 (请打印一份名册) ,入台时人数最少不能低于5人
2. 确实填写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观光旅行证申请书
3. 二吋半身正面脱帽照片二张(黑白彩色均可)
4. 大陆因私护照
5. 身分证复印件
6. 申请资格栏所勾选项目之证明文件得具备下列资格方可申请赴台观光旅游证:
(一) 以有固定正当职业资格申请者,出具在职证明「正本」,采用公司信纸〈需有电话、地址在上面〉,内容须有: 到职年月日、职务、职称、月薪(不可低于3,000人民币) 、出具时间、主管签章、公司章
1.任现职六个月以上者:附任职六个月以上之在职证明。
2.任现职未满六个月者:附现职在职证明及在前一单位任职六个月以上之任职证明,其新旧职务调任期间应三个月内 。
3. 出具时间:在职证明及任职证明应自申请书填写之日回朔三个月内出具。
(二) 以在大陆地区学生身份申请者:有效学生证复印件或或各级学校出具之在学证明。
(三) 以有等值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存款资格申请者:
1. 附等值新台币二十万元(相当于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之银行或金融机构存款证明或存折存单。
2. 存款证明附正本,一个月内开立。
3. 存折或存单附复印件,最后一笔明细应于一个月内。
4. 数笔存款可合并计算。存款未满三个月者,加附最近三个月内出具曾任职六个月以上之在职证明或任职证明。

第二步 : 寄回台湾办理入台证及缴交订金将收齐之证件资料寄回台湾我社办理,缴交团费之50%元做为订金,若未能通过申请,则扣除手续费后,订金如数退 还。

第三步 : 传真回大陆做行前准备,待入台证申办下来后(约14天),即传真回大陆(正本于入境台湾时于机场领取),出发前收清团员尾款后汇款至台 湾。 请随时与本公司确认邮寄证件及汇款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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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赴台交流手续


资料出处: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http://www.gwytb.gov.cn/fwxm/ftsx.htm

应邀赴台交流(通称公务),指团组或个人应邀赴台进行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卫生、体育、新闻等各项交流和参观、访问、考察、举办展览以及进行经济贸易等活动。赴台交流需经过立项、报批两个程序。

1、立项程序
申请立项材料:申请立项请示报告、台方邀请函、在台期间日程安排、台方邀请单位背景及资信情况、拟赴台人员情况等材料。

交流项目经批准立项后,被邀请单位和个人方可回复对方接受邀请,通知台方办理入台手续。
立项材料按行政隶属关系上报。

2、报批程序
上报审批村料:申请赴台请示报告、台方邀请函、在台活动日程、赴台人员名单。必要时应提供台方政治社会背景、资信和赴台人员参加研讨会的论文或论文提纲以及台方邀请其它大陆人员的情况。
对年事已高或身体健康不佳的赴台人员,应附所在单位或组团单位同意负担意外情况费用的证明和省级医院开具的同意长途旅行的体检证明。
赴台人员名单按规定填写,即如实填写清楚赴台人员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和职务、赴台身份、户口所在地等,按户口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填写,各一式四份。
交流项目批准后,国台办开具“赴台批件”。
赴台人员应严格遵守“赴台批件”核准的时间,按时返回。
赴台人员持国台办的批件,在批件限定的有效时间内,到户口所在地的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经授权的当地公安部门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3、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公安部门所需材料:国台办开具的“赴台批件”。(团组领队附原件、其它人用复印件,每人一份);赴台人员所在单位出具介绍信;台方邀请函及“入台证”影印件;本人身份证(备复印件)、户口本(备复印件)及 4张二寸免冠护照用照片。
有的地区规定在申请办理赴台证件时,须提供由当地台办开具的有关证明。
非公职人员赴台,持国台办公函到当地公安机关申办有关赴台手续。
 

4、通关换证事项
赴台人员可通过我任何一个开放口岸经香港赴台。
赴台人员持台方入台证件副本(加盖有蓝色印章)与经港到台的往返机票,到台湾当局设在香港机场的“中华旅行社香港服务处”验证并换取正本。
注意了解香港的公休及节假日,避免出现到港后无法及时换证,造成赴台行期延误。
根据有关规定,经香港前往台湾,凭赴台证件与机票过境香港 7日内免办签证。
注意保管好证件、机票及物品。如证件丢失请及时与香港新华分社或大陆有关部门联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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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机场赴台取件信息

香港事务局香港国际机场办事处于二零零二年五月十日启用,该办事处将提供经香港来台的大陆人士换领赴台旅行证,及受理港澳、大陆及台湾民众有关证照事宜之查询与相关紧急服务,相关注意事项如下:

一、办事处启用后,所有经香港来台之大陆人士一律在该处换证;尚未领证之大陆人士,亦改至该办事处换证。至于在港澳地区居住之大陆人士换领赴台旅行证,以及港澳当地居民申办入台证,则仍在香港事务局位于香港金锺道之办事处办理。

二、办事处开放时间、地址、电话及传真如次:
(一) 开放时间:每周一至周日,上午八时至晚间十时。
(二) 地址:香港国际机场离境大厅K段中华旅行社柜台。
(三) 电话:002-852-22610238~39
(四) 传真:002-852-22610180

三、如有任何问题,可使用下列电话查询:
(一) 香港机场办事处查询专线电话:002-852-92610730
(
二) 香港事务局金锺办事处查询专线电话:002-852-90223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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